中小学校长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是关系到我国中小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千百万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
现将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免
要全面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2]38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拔任免中小学校长。
校长任免一般经过如下步骤:(1)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任免对象;(2)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免意见;(3)按当地规定的中小学校长任免权限审批。
凡校长任免权限不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地方,校长的任免、调动须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学校工作特点,同时为保持校长队伍的相对稳定,中小学校长一般不实行任期制。
要选好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要善于发现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和行政干部,将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校长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提拔任用。
二、培训
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89]教人字035号),“八五”期间,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全体中小学校长进行一遍岗位培训。以后每五年轮训一次,形成校长培训制度。还应以多种形式组织接受过岗位培训的校长,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学习、研讨,及时总结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和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的任用、考核、奖惩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培训工作管理机构;要关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的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考核
按照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工作中,可根据《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校长主管部门除做好对校长平时工作的考察外,还应在教育督导机构的协同下,结合评估学校工作,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并逐步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经过考核,凡能胜任学校领导工作,并不断做出成绩的,均可连续担任校长职务;凡不能胜任和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四、奖惩
对于在学校管理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有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的校长,国家教委授予“全国优秀校长”的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要广泛宣传优秀校长的先进事迹和办学经验。
对因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视
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待遇
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一般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并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职务时,应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校长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体现按劳分配,鼓励中小学校长认真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应注意提高他们的待遇。今后逐步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
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特点,中小学校长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校长队伍建设的管理机构,以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应定期分析校长队伍的素质状况,制定校长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落实措施。
要把是否重视校长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取得的实际成效,列为督导、评估当地教育工作的成绩,考核主管部门领导工作政绩的重要的内容。
要重视校长管理工作的研究,总结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经验,积极探索优秀校长的成长规律,不断改进对校长的选拔、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逐步使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基础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以上意见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小、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成人中等学校、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队伍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199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