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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11 浏览次数: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

来源:陕西教育学院师资培训学院 发布时间:2009-05-22 22:50:04 查看次数:463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文件
陕教(1999)4号

发文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委。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力争构建起适应我省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够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面向全体教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进而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一、接受继续教育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的权利,也是他们当履行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并创造条件,予以保障。
  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对口,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实效;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教育技术等。
  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为了促进新任教师在较短时间内胜任教学工作,成为合格教师,新任教师必须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新教师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巩固专业思想,熟悉教育法规,掌握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所教学科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常规,尽快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为120学时,其中在教师进修院校脱产培训60学时,参加师训院校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30学时,在校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及听课、备课、试讲等30学时。
  非师范院校毕业生除参加上述120学时培训外,还必须在教师进修院校系统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法等师范专业课程的培训。中小学新教师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成绩,由教师进修院校、教研机构和学校填入教师考核手册,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转正定级。
  (二)教师职务培训
  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根据不同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合理的知识结构、适应本职级和高一职级业务要求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基本的科研能力。任职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其中在教师进修院校脱产培训120学时,参加师训院校或教研机构的教研教改活动60学时,参加学校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学科知识更新、教研教改及听课、备课、试讲等60学时。
  教师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成绩,由师训院校、教研机构和学校填入教师考核手册,作为学校考核、晋升、聘任教师职务的依据之一,考核合格者方可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
  (三)骨干教师培训
  骨干教师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经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骨干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较高的学科教育理论水平,较强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学科教育教学风格独具特色,能够在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学科教育带头人。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
  五、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学历进修,其中45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2000年前拿不到合格学历的,下调一级学校任教或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陕政发[1998]29号和陕政办发[1999]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七,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陕西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陕人发[1997]18号)规定,省教委是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政策;(二)负责省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基础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继续教育网络;(三)保证省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考评和发证办法;(五)制定举办各级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六)负责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的审批,检查办学质量;(七)检查地(市)、县(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及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八)指导基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业务工作;(九)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八、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政策;(二)负责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基础建设;(三)保证本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四)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学、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九、教师进修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搞好教师继续教育是其中心任务。普通师范院校、教研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各类学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系统文化进修班或各级教师职务进修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应将教师的进修工作列入学校 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并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十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列入各级教育经费预算。按省政府(陕政发[1998]29号)文件规定,各地、县城乡教育费附加各划出5%,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每年列支的专款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重点中等师范学校建设。各地(市)也要设立师范(师训)专款,办好师范教育,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由县、区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十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中小学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进修申请,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单位予以安排落实。
  对侵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及负责人,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十四、中小学教师必须正确处理进修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按照完成继续教育计划,接受继续教育期满后,按其学习形式向所在学校提交结业证书或学习总结。
  十五、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进修期间工作、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费、差旅费应在教师进修经费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按有关规定支付。
  十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积极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十七、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自学形式取得相应证书或在各类继续教育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擅自中断进修学习致使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职务评聘资格。派送单位可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
  十八、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教师进修班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进、停办或取得办班资格。
  十九、全省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如今后教育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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