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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03-12 12:36  
[字号: ]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教师〔2009〕58 号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9日

下载附件:《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报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
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
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战略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网络教育开放灵活的特点,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努力搭建满足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需求的开放式教育平台。
  二、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指导和支持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考试计划以及考试组织工作,"继教网"负责网络助学的组织与管理,东北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学校。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设在陕西教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是:
  1.省教育厅:项目省级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督考试组织、学分认定及助学服务工作的开展。
  2.省自考办:项目考试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统筹安排考点设置、考试组织、评阅试卷、考籍管理、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3.陕西教育学院:项目助学省级管理机构。协助省教育厅制订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学分互认办法并负责实施认定工作,负责"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报批及助学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4.市、县(区)教育局:项目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内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积极申报"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宣传,指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工作,支持并鼓励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学习和研修。
  5.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以申报设立"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并在"继教网"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招生咨询、学员报名、注册、管理及助学服务工作,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动员(10月份)。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制订县级"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学分互认办法、试点工作要求,印发招生简章等。
  2.申报"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10月底前)。 经申报,在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设置"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由全国考委和"继教网"共同授牌,统一管理。申报"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项目助学省级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全国考办和"继教网"备案。
  3.组织报名、注册(10-11月份)。试点工作实行"注册学习制"。所有学员在"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统一注册、统一助学、统一考试。每次考试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为注册学员统一办理报考手续,不接受个人单独报考。
  4.开展助学。助学由"继教网"统一负责。学员学习,主要通过网络形式开展远程助学,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为学员参加学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教学计划由"继教网"按照考试时间统一安排,专科、独立本科段(即"专升本")一个教学周期为2-3年,期间未能通过考试的课程可继续学习。网络助学主要包括网络课程学习、答疑指导、学习研讨、课程作业与阶段测验等,并根据教学需要,利用寒暑假安排学员在"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学习,辅导答疑、交流研讨等集中教学活动。
  5.报考与考试管理。学员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组织注册学员集体报考,参加全国统一安排的义务教育专业自学考试。部分课程试行学业综合评估,采取纸笔考试与网络考试相结合、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相结合、终结性考试与形成性考试相结合等多元化的考核方式。本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我省首次开考时间为2010年4 月,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及相关事项由省自考办安排并通知。
  6.毕业办理。由省自考办统一发放成绩、统一办理各种考籍及毕业手续。考生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相关要求,发给国家承认的专、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标示义务教育专业各方向名称)。毕业证书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东北师范大学)副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三)招考对象和开考专业
  1.招考对象:全省在职中小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报考专升本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
  2.开考专业:项目试点期间暂开考义务教育专业专科和义务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即专升本)中的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和小学教育四个方向。
  (四)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
  为做好试点阶段的学习中心申报、学员报名等工作,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所教师培训机构积极申报"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与"继教网"共同作为面向农村教师的学习与考试服务体系。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须认真填写《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报书》(见附件2,可登录"继教网"网站下载),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统一上报项目助学省级管理机构(陕西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2.经审批设置的"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由"继教网"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全国考办和"继教网"联合授予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3.各"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要在"继教网"的指导下,做好宣传动员及报名、注册等工作,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期学员的注册,将学员注册情况逐级汇总后上报,由"继教网"报全国考委备案。
  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的相关政策
  (一)本项目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有效结合,通过学分互认互通,旨在避免重复培训,减轻教师负担。教师完成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我省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可免于本周期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并予以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二)参加本专业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时;参加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教师非学历培训成绩合格者,可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折算为本专业学分,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中的教育技术培训课程纳入本专业公共基础课程。教师修完教育技术培训课程,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NTET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者,按5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4、参加本专业"小学班主任"或"义务教育班级管理"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按3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是专门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的自学考试项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实行学分互认试点工作,是实现在职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相互沟通的有益尝试,是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进而推动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深入动员,积极组织有学历达标和提升需要的在职教师参加本项目的学习和考试。
  (二)认真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推进自身发展,真正建设成为本县(区)教师继续教育的学习中心、资源中心和服务中心。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动员和支持本校教师参加该专业学习考试,并为教师学习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教师培训的经费政策,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的学习与考试。
  

    附件:《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报书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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