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师办〔2008〕2号
转发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陕 西 省 物 价 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价行函〔2008〕16号
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07〕23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其收费标准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省级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甲种),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区)未实行收缴制度改革之前,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考核收费标准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你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委厅有关领导,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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