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
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已取得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申请人员须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
二、申报条件
申请者应为各高校在职或签订聘任协议的专任教学人员。须取得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体检合格,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申请语言类专业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系统讲授1门次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任教满1年以上(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提供本人2008—2009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申请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现任教学校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持学校聘书或相关证明;(二)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才代理机构。高校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09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及社会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报名。6月15日前,各高校应及时组织本校申请人员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思想品德鉴定、体格检查(参见《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陕教师〔2009〕17号),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备齐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含复印件,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外均要求使用A4纸型)。
(二)资格审查。6月15日至6月21日,各高校要对申请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做好材料登记、编号等工作,并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公章。各校应将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和学历、学位证书、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人2008—2009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原件等,按姓名拼音字母排序,于6月21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资格办,下同)集中审查。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职人员还应提供人才代理机构出具的教师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任教聘书或证明原件。
(三)技能考试。考点安排见附件5,考点学校应按照附件6规定项目对划定高校申请人员组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可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由3名相关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学科评议组人员由考点学校负责抽取,其余学校应予积极配合。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资格认定。各考点高校应于7月5日前将本考点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Access数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辅助软件形成)报送省资格办审核;7月6日至7月10日,省资格办将集中进行数据处理与编号;7月11日至7月15日,省资格办下发合格人员花名册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各高校据此进行数据校对与反馈。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有关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各校应于6月20日前将本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缴至省教育厅学校保障处(联系人:何方;联系电话:029—87338717)。
五、有关要求
(一)各校要严把学历、学位审核关,及时为本校专任教学人员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党校学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二)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校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一律不准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所有学校不得为非教学人员和校外社会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如有发现并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今年考试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校要提高认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未尽事宜,请与省资格办或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人:韩润社、杨红庆、马葛峰,电话:029-87310512、87338623;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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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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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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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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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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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高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归档材料,必须由本人填写,字迹工整,文字规范,使用炭素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采用计算机正反双面打印(要求使用A3纸型)。本表一式两份,每份表需贴照片(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工作单位:××大学(如长安大学、西北大学现代学院)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区)××路街道办事处
3.申请教师资格种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填表日期:根据本校工作安排据实填写
5.政治面貌:从“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应写出党派种类)、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中选择。
6.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相一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好后应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7.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如果是通过函授或自考毕业的,应在毕业学校后注明,如陕西师范大学(函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要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不能有出入。
8.最高学位,按下例项目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最高学历,按下列项目选择:研究生、大学本科。
9.现从事职业:教师
10.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限报1门,具体参照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单机版辅助软件提供的目录,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保持一致或相近。
11.本人简历:从中学开始(不间断)填写
12.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最近一次考核等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院系党总支填写)
13.身体和健康状况:根据指定医院体检鉴定结果填写(内容必须包括有无精神病史,有无传染性疾病)
14.普通话水平:由学校填写。非免试人员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中的等级填写;免试人员填“免测”。
15.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要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内容据实填写;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成绩与对应等次分别为:90分以上优秀、75—89分良好、60—74分合格,59分以下不合格。各考点学校学科评议组要按照《陕西省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赋分表》中规定的考试项目对申请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包括成绩和等次)填入该栏,学科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分别签字或盖章。凡符合免试条件者,在该栏中填写“免试”,亦由学科评议组组长及成员签字或盖章。
16.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右侧落款处加盖申请人所在学校公章;左侧加盖考点院校公章(民办高校在左侧加盖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公章)。
1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由省教育厅根据“第16条”专家委员会意见签署。
18.教师资格证书号由各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号码进行填写。
19.申请人若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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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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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 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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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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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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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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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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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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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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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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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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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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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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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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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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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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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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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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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从中学开始填写) |
时 间 |
单 位 |
职 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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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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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体 和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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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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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资格
考试
成绩 |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
教 育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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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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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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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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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成 绩 |
分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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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名): |
等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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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议委员会
评 议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证书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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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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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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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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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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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年 月 日 |
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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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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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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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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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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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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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通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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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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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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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左 |
色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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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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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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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
视力 |
左 |
其他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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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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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左 米 |
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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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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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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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鼻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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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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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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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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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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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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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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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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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公分 |
体重 |
公斤 |
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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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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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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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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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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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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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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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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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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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跖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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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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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千帕 毫米汞柱 |
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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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率
(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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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
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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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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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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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B超 |
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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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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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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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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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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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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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电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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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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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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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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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
肝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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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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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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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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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 |
(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 |
负责医师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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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
意 见 |
医院公章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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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制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在病名上划“√”,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审核。 2.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体检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由于本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体检,造成不能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视为体检不合格。 5.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
附件3: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任教学科: |
4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
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
|
6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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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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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无犯罪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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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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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鉴定单位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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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鉴定单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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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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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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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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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填写内容要真实可靠,字迹应该端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