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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员管理办法
2011-03-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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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员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短期培训或研修。
  一、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或学院举办培训的文件(或通知)规定的培训指标、对象条件、报到日期以及有关规定,学员持所属教育局(或所在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应由所属市、县教育局(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向师资培训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培训总期限的五分之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 对于报到后经审查不符合文件(或通知)规定条件者,经与所属市、县教育局(或所在单位)联系,取消培训资格。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适合参加培训者,劝其退学。
  二、考勤与纪律
  第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计划规定或师资培训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培训活动。上课和活动都实行考勤。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考勤时不在且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第五条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一节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者,视为旷课。
  第六条 在学习期间确有重要事务或患病者,可以请假。请假半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含1天)须出具所在单位(或医院)证明,由系主任或师资培训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三、考核与结业
  第七条 学员学完培训计划或研修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所有的研讨和实践活动,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或相应的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第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培训类型和培训内容的需要,分别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
  考查内容包括考勤和培训任务完成等方面的情况。
  旷课超过培训计划总学时十分之一或请假超过培训计划总学时五分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理论学习、论文写作、方案设计、研修总结、案例分析等方面的情况,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评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必要时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证书,师资培训学院可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四、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先进,对于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在培训和研讨中有突出贡献的学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违犯培训纪律的学员,应予以批评。情况严重者,取消培训资格,并通过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向培训对象所属市、县教育局通报,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学员,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并书面通知向培训对象所属市、县教育局。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教育学院师资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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